{{ $t('FEZ001') }} 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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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113年8月8日屏府行法字第11300830241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
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下列對象(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
一、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幼兒園。
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四、私營公司與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與社區互助教保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收退費
方式,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施設備所需之費
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或其他
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教學素材、文具用品及相關費用。
(二)活動費:辦理教學、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相關費用。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
及相關費用。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
折舊費;駕駛人員之人事費,應以雜費支付,不
足部分,以交通費支付。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七)臨時照顧服務費或過夜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
政支出費用。
四、代收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成立家長會者,其家長會行政、業務及相關費
用。
(三)其他費用:
1.代購識別性服飾或配件、圍兜、書包、餐具、幼兒紀念性
相關資料及其他幼兒個人用品之費用。
2.參加校外教學者,其保險費、車資(租賃車輛或大眾運輸
工具)或參訪之門票所需費用。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於國小寒暑假期間辦理收托服務;其收費
項目及額度,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不得向父母、監
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所定項目以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
,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項目,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
幼兒之人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
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
開學前,收取一定比率之學費,費用最高不超過第一款所定學費數
額十分之一;其收取之金額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另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應全數退還。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依基準表按
月收費之項目,得整學期收取。
前項各收費項目費用,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如有
經濟困難時,應准予分期或按月繳納,不得強制一次繳清整學期費
用。
私立幼兒園、私營公司與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
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收費項
目、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
公告,並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教保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應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就
學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辦理收費。私立幼兒園
、私營公司與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實際入教
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
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
收取三分之一。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
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中途入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
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每月繳交費用
、幼兒當月未就學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
費。私立幼兒園、私營公司與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
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
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
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
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
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
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就讀
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
方式辦理退費。私立幼兒園、私營公司與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
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
日(含例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父
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就讀日
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方
式辦理退費。私立幼兒園、私營公司與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
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
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每
月繳交費用、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倘有
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辦理退費。私立幼兒園、私營公司與非政府
組織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
餐費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如須辦理
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公立幼兒園收取延長照顧服務費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者,其退費之計算,一屏東縣立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
計畫之收費及退費標準辦理。
第八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
兒實際入教保服務機構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
機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各收執乙份。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退費時,應發給繳
費者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占教保服
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
就讀月數占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
,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決
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私營公司與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及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
理。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所收學費收入應依規定繳入本縣公庫,代
辦費項目倘有結餘,得滾存並依其項目用途使用;如單項結餘每生
超過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
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經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費之情事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及
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屏東縣望嘉國小附設幼兒園 113年度收費基準表
屏東縣望嘉國小附設幼兒園 113年度收退費標準
一、全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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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 |
收費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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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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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費 |
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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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費 |
600 |
學期 |
||
|
代 辦 費 |
學生活動費 |
200 |
學期 |
|
|
學習材料費 |
800 |
學期 |
||
|
點心代辦費 |
2100 |
學期 |
||
|
午餐代辦費 |
3750 |
學期 |
||
|
保險費 |
0 |
學期 |
||
|
備註 |
一、本學期教保服務時間:自113年8月30日至114年01月20日止,全學期以4.5個月計。 二、滿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本園免學費補助採教育部補助方式。 四、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第2 胎以上/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
|||
二、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
(一)學費、雜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三、退費標準:
(一)學費、雜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四)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五)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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