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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嘉國小附設幼兒園112學年度收退費標準

{{ $t('FEZ001') }} 郭主任

{{ $t('FEZ002') }} 幼兒園|

東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109年4月15日屏府行法字第10913826801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本縣之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式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收退費。

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供幼兒學習所需之材料、課程教材、輔助教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臨時照顧服務費: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費等。

(八)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九)家長會費:教保服務機構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十)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等。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於國小寒暑假期間辦理收托服務;其收費項目及額度,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依基準表按月收費之項目,得整學期收取。

 前項各收費項目費用,家長如有經濟困難時,應准予分期或按月繳納,不得強制一次繳清整學期費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前項規定,於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式之教保服務機構準用之。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告,並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教保服務機構,以實際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得依本縣國民小學午餐規定退費。

第八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教保服務機構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占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占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式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及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所收學費收入應依規定繳入本縣公庫,代辦費項目倘有結餘,得滾存並依其項目用途使用;如單項結餘每生超過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

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立即退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屏東縣望嘉國小附設幼兒園  112年度收退費標準

一、上學期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收費期間

全日班

學費

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學期

雜費

600

學期

學生活動費

200

學期

學習材料費

800

學期

點心代辦費

2100

學期

午餐代辦費

3750

學期

保險費

0

學期

備註

一、本學期教保服務時間:自1120830日至1130119日止,全學期以4.5個月計。

二、滿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本園免學費補助採教育部補助方式。

四、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第2 胎以上/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五、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未設立家長會免收取。

         

 

二、下學期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收費期間

全日班

學費

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學期

雜費

600

學期

學生活動費

200

學期

學習材料費

800

學期

點心代辦費

2850

學期

午餐代辦費

3000

學期

保險費

0

學期

備註

一、本學期教保服務時間:自1130215日至1130630日止,全學期以4.5個月計。

二、滿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本園免學費補助採教育部補助方式。

四、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第2 胎以上/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五、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未設立家長會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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